内容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国家和法、诉讼和刑事司法的起源,简略阐述了夏、商、西周的证据制度。
关键字:国家、奴隶制、刑法典、证据 一、中国刑事司法的起源
“中国刑事司法的起源同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是分不开的。因为没有国家、没有法,也就没有诉讼,没有刑事司法。”[1>关于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黄帝时代。理由是:第一其时有军队。史载那是发生过三大战争。共工与蚩尤之战;黄帝与蚩尤“涿鹿之战”;黄帝与炎帝“板泉之战”。第二,有法。古代兵刑法合一,所谓“刑起于兵”。“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第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2>而“大刑用于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3>这就表明,黄帝时代,采用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刑法是存在的。而且,黄帝本人还直接参与造法:“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4>。“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也。”[5>众所周知,军队和法是伴随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所以“古代中国约在公元前2600年左右的黄帝时代建立了早期奴隶制国家。”[6>
对于诉讼和刑事司法,笔者认为起源于尧舜时期,理由是:舜帝任命皋陶为掌管刑法的士。“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五服三就;五流有宅,五宅三居。惟明克允。”[7>;《唐律疏议·断狱》“皋陶造狱”;《管子·法法》:“舜之有天下也,皋陶为李”;《说苑·君道》:“当尧之时,皋陶为大理。”可见,其时不仅存在法官还存在着监狱。
“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不辜,宁失不经。”皋陶对舜帝说的这段话是关于刑罚原则与刑事司法原则,以它的重要性、科学性、先进性而万世不朽。当笔者看到西方法学家将罗马十二铜表法尊为诉讼之鼻祖,一是可笑,一是可叹。
皋陶治狱,初期是借助独角兽来审理疑案件,实行触审制度。“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斯盖天生一角圣兽,助狱为验,故皋陶敬羊,起坐事之。”[8>那么什么是独角兽呢?《说文解字》:“廌,解廌兽也。似山羊一角;古者决狱,令触不直。”;《神异记》:“东北荒中有兽,如牛一角,毛青、四足,似熊。见人斗不则触不直,闻人论则咋不正,名曰澥廌,一名任法兽”。《汉书·司马相如转》:“解廌似鹿而一角,人君刑罚得中,则生于朝廷,主触不直。”而到了舜帝中后期,由于触审制度经常出现错案,皋陶废除触审制度,实行政、史分开,即定罪判刑与审查犯罪实施分开,制约司法官一人独断审案,避免错案的产生。
尧舜时期,三苗创造了五刑。“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9>固此,中国诉讼和刑事事法起源于尧、舜应该是说的通的。
二、夏朝的据据制度
夏朝(公元前2070—1600年)建立于约公元前21世纪,距今4100年。《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夏朝在皋陶的司法改革的基楚上制定了刑法律令——《洪苑》。《洪苑》虽然只是《尚书》的一篇,但实质上是一部刑书。《洪苑》将刑事诉讼程序和刑法合二为一,其中“念用庶征”,确定了证据定罪原则。
夏朝在审理疑案时,由原始的独角兽触审制度变为证据审判制度,然而夏朝的证据具有浓厚的神示证据色彩。当遇到疑难情节时,选择善于卜筮的人用龟甲、蓍草(多年生草本植物,茎有棱,通称蚰蜒草或锯齿草。其时用它的茎占卜)占卜,以此为证据来断定疑难事件,作为断案的依据。“稽疑:择建立卜筮人,乃命卜筮:曰雨,曰霁、曰蒙、曰驿、曰克、曰贞、曰悔,凡七。卜五,占用二,衍忒。”[10>对与疑案,皋陶说:“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传》:“夏后氏不杀不刑,死罪罚二千馔。”;《尚书·梓材》:“予罔厉杀人。”
三、商朝的证据制度
商朝建立于约公元前16世纪,距今3600年。《尚书·多士》记载:“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可见商朝的刑事司法制度已有发展。
商朝在证据制度上广泛采用卜辞和誓言,也具有很浓的神示色彩。商朝统治者崇敬天神,推行神权政治。设有史官,专司占卜。商王自己也亲自参于占卜。甲骨卜辞:
“贞:王问惟辞?”
“贞:王问不惟辞?”
“兹人井不?”
以誓言作为犯罪证据,是比神示证据制度前进了一大步。《尚书·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驽戮汝,罔有攸赦。”这里所说的不从誓言,是指违背讨伐夏桀的誓言。孥戮,不单单戮其本人,而且连其家属都要杀害。这是后世诛连刑罚的起源。
四、西周的证据制度
西周(公元前1046——771年),建立于公元前11世纪。西周是古代中国法律和刑事司法趋于完备的时期。公元前976年,周穆王即位后命令司寇吕侯制定刑书,书成称作《吕刑》。
西周初期出现了“明德”与“慎罚”思想。金文《大克鼎》:“天子明德”,《晋姜鼎》:“余不暇荒宁,经雍明德。”,《叔和钟》:“帅秉明德”。在《尚书·周书》中更每每出现“明德”之类的词。至于“慎罚”,《牧簋》:“明井(刑)”,《班簋》:“怀刑”。“明”、“怀”通“慎”。最早提出“明德慎罚”一词是《尚书·康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吕刑》发展了“明德慎罚”的刑事司法思想。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赦原则,刑罚世轻世重原则。西周的证据制度已甚为完备,其内容试归纳如下:
(一)证据种类
1、当事人陈述。“明清于单辞。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11>明清是明察的意思,单辞是诉讼双方中的一面的证辞,两辞,诉讼双方的证辞。“两造具备,师听五辞。正辞简孚,正于五刑。”[12>这表明,司法官员应该听取原告被告的陈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的方式予以审查判断。所谓“五声,”是“一曰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其烦);二曰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三曰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四曰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感);五曰目听(观其眸子,不直则眸然)。”[13>对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供辞,获取后还需要进行核实。即“简孚有众,惟貌有稽。”[14>对于未经查实之事,不得用作定案根据,即“无简五听”。供辞最终经过核实,才能用五刑治罪,即“五辞简孚,正于五刑”[15>
2、证人证言。《周礼·地官·小司寇》曰:“凡民讼,以地比正之。”意思是民众之间若有难辩分明的纠纷,可由与他们居住较近的邻居作证人以查明真相。《周礼·秋官·朝士》也说:“凡属责者,以其地傅而听其辞。”郑玄注:凡因债务纠纷而诉讼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能为证者来,乃受其辞为治之。”意思是,对于债务诉讼,也可有知情人提交证言,据以查明案情。
3、盟誓。西周的盟誓已经从夏商的神判向前迈进一大步,是以人身作为盟誓的担保,更具有法律色彩,成为西周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
盟誓分为旧盟辞和新盟辞。旧盟辞常常是原告提起诉讼,而新誓辞则是判决的根据。案件审理前当事人要盟誓。《周礼·秋官·司盟》:“有狱者,则使之盟诅。”案件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重新盟誓。判决时还要盟誓。可以说,从案件审理前直到案件的判决、结案,盟誓贯彻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而且是各个审判阶段的重要证据。
4、物证。据《周礼》记载,周朝“司历”的职责是“掌盗贼之任器货贿。”[16>这里的任器是指伤人的凶器,“货贿”是指盗取的财物。
5、书证。“地讼,以图正之”[17>意思是说争土地疆界的案件,用存于官府的原来大量土地的图来加以证明。“凡有责者,有判书以治则听。”意思是,凡有债务纠纷的案件,有原来借债时双方各持有的券书为证。正如慎子所言“折券契,属符节,贤不肖用之”[17>
6、勘验结果。“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18>“理”是治狱之官,相当于今日之法官。东汗蔡邕解释:“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言民斗辩而不死者,当以伤、创、断、深、浅,大小正其罪之轻重。”
(二) 取证方式
在西周,《礼记·月令》曰:“仲春之月……勿肆掠。”“肆略”是刑讯之意。虽然不完全禁止刑讯取证,但在某些特定时节令禁刑讯也是一个进步。
(三) 疑罪从赦。
《吕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指对犯罪证据不充分,不确凿的疑罪,从宽恕而赦免。孔安国解释说:“刑疑赦从罚,罪疑赦从免。当其消察,能其理也。”[19>这就是说,属于应处五刑的疑案,从轻改处罚金,属于应处罚金的疑案,免于处罪。西周周穆王还采取从赎的办法——“墨辟疑赦,其罪百锊”。
注释:
[1> 茅彭年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
[2> 尚君书?画策
[3> 汉书·刑法志
[4> 汉书·胡建传
[5> 管子·任法
[6> 徐静村主编 刑事诉讼法学
[7> 尚书·尧典
[8> 王允 论衡·是应
[9> 尚书·吕刑
[10> 尚书·洪苑
[11> 尚书·吕刑
[12> 尚书·吕刑
[13> 周礼·秋官·小司寇
[14> 尚书·吕刑
[15> 尚书·吕刑
[16> 周礼·秋官·司寇
[17> 周礼·地官·小司寇
[17> 慎子·逸文
[18> 礼记,月令
[19> 《<史记·周本记>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