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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史志办积极贯彻《地方志工作条例》

作者:李偲源 发布时间:2026-06-27 22:16:27 来源: 浏览次数:1525

 

                 青岛市崂山区史志办 李偲源

  温家宝总理于5月18日签署第467号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即日起施行。6月1日,青岛市崂山区史志办公室下发《关于组织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的通知》,号召全市地方志工作者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崂山区史志办遵照上级指示,认真开展学习。6月5日,山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主任刘秋增到崂山区检查指导工作,并就崂山区贯彻落实《地方史志工作条例》等情况进行调研。
  《条例》颁布施行是我国地方志工作历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全国的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障地方志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刘秋增主任对崂山区史志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他指出,崂山区史志办在组织领导、人员落实、条件到位和经费保障方面存在许多优势条件,但在落实机构编制方面的有关规定方面与其他地区有距离,崂山区史志机构要单列,改变目前崂山区史志机构与档案、党史合署办公的状况。
  刘秋增主任一行还参观了崂山区方志馆,现场察看了“三个中心”建设情况,并为崂山区史志办题字“修志为用”,勉励史志工作者再接再厉,切实落实好《条例》,创造佳绩。
  崂山区史志办在全体人员集体学习了《条例》和山东省史志办刘秋增主任的讲话精神后,开始向区各个部门、街道史志办、村级修志人员传达以上文件和讲话,为此,崂山区史志办在6月中旬定稿的《崂山春秋》第12期上登载了《条例》全文、山东省史志办刘秋增主任视察情况及图片,及时向全区传达。

    
       刘秋增视察崂山方志馆          刘秋增为崂山史志工作题词“修志为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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