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南樵诗词资料网> 史海志林>历史研究>国学其他流派
   

浅谈礼与法

作者:杨过 发布时间:2005-09-27 11:09:31 来源:古风论坛 浏览次数:2027

 
中华法系总与礼相联系,张晋藩教授认为中华法系的特怔有两点是与礼相联的:一是以儒家学说为指导,兼融道释两家;二是出礼入刑,礼刑结合。
  徐忠明先生认为以下两个因素是确定法系分类之标准:一为礼法文化,二为“天人合一”思想。《慎子·佚文》曰:“礼从俗,政从上”。借此以社会与国家之密合导之:礼乃是源于早期社社会的风俗,习惯;政可理解成“法”,起于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余以为中国在黄帝时便有了国家与法的存在,理由是:第一其时有军队,史载那是发生过三大战争。共工与蚩尤之战;黄帝与蚩尤“涿鹿之战”;黄帝与炎帝“板泉之战”。第二,有法。所谓“刑起于兵”,“黄帝作为君臣上下之义,父子兄第之礼,夫妇妃匹之合,内行刀锯,外用甲兵。”(《商君书·画策》)。而且,黄帝还直接参与造法:“黄帝(李法)曰:‘壁垒已定,穿窬不由路,是谓奸人,奸人者杀。’”(汉书·胡建传)
  “礼”者东汉许慎谓之“事神致福”。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属于“伦理文化”,推之法亦具此特性。其实这也就是徐忠明先生所称的“礼法文化”。在古代中国,社会与国家既渐次区别开去又出离不了胶着状态。国家权力占上层地位,社会权力占基层地位。国家权力既不能完全渗入社会基层,又需要吸纳社会基层的优秀人才。如此,导致古代中国礼法密合,但注意这里用的是密合而非等同。换句话说上述原因就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根本因素。事实上,礼就是法与俗的过渡性行为规范。
  如前所述,法源于黄帝时期。在夏商周,“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此时,法让位与礼。到了春秋战国出现变法图强,法的作用更加显现起调节性。不过,因商鞅变法称霸的大秦在统一全国15年后崩塌,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形成于国家上层的法律竟是如此与下层社会的礼法相悖。于是,大秦的迅速崩塌给后人一个机会去反思寻求一条既与下层社会礼法相通又能保障国家公权的劝威性,稳定性的道路。
  于是,时世造英雄,在汉武帝时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一个非常聪明的选择,建在这个根植社会的本土传统文化资源上的国家制度无疑是稳定的。故之,谭嗣同说:“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
  “礼与刑”是“天人合一”理想的内在要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唐律疏议·名例》)
  综上可见古中国的礼与法的关系实质上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不断演变关系,两者不能等同。其实,古代中国的礼法以及建立在这套礼法基处上的“二千年来之政”——“秦政”,在某种意义上说是古代中国不能建立人权价值的始作俑者。
  
共 1 页 当前第 1 页 

关闭窗口


【作者相关文章】
  慎到的兔子与物权
  略论中国奴隶制证据制度


【网友评论】
暂无评论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没有账号请注册
 
 
南樵诗词资料网
联系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