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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地方志体例问题探析

作者:周训安 发布时间:2026-06-28 19:48:48 来源:作者投稿 浏览次数:2302

 
摘要:在当前新修地方志的过程中,关于修志体例仍存在种种异议,并反映在具体的修志工作中。本文试就其中的方志性质、拟目原则、秉笔直书、人物立传四个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地方志 体例 问题

  一、方志性质问题
  古人对方志性质问题的争论焦点在于:有人认为方志是地理志,有人认为是历史书。虽然自从章学诚在《修志十议》中提出“志属信史”的论点后,大多数方志学者己逐渐趋向于方志是历史书的看法,但是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不少方志学者似乎并不根本反对章学诚“志属信史”的说法,但总觉得志不同于史。黎锦熙先生在《方志今议》中认为,方志是史、地两性,兼而有之,方志是“地志之历史化”,又是“历史之地志化”。这种说法显得很含混,没有明确指出方志究竟属于地志还是历史。有类似看法的人还有很多。如徐一贯先生在《史中有志,志中有史》和《史以述往,志以示来》两文中主张:“在形式上史志可以分家,从编纂体例上,史志必须统一,既有专史,又有专志,才可使方志成为一种完整的系统结构。”又如朱文先生主张“志有志体,史有史体”、“史重在鉴,志重在用”,也就是无论从形式到内容,志和史都不是一回事。刘光禄先生在谈到方志性质问题时说:“方志既不同于一般的地理书,也不同于一般的历史书。”又说:“地方志与史书,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过分地强调地方史书志书是一个东西,强调它们之间的统一性,这既混淆了史与志的关系,也抹杀了方志这一事物的特殊性,这是不利于方志的发展的。”这就是说,地方志既不是地理志,也不是历史书,地方志就是地方志,是“独具一格,自成体系”的特殊的东西。
  笔者认为,地方志是一种历史书。这首先要从什么是“历史”这一概念谈起。所谓“历史”,既泛指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包括自然史和人类社会史,习惯上对自然和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记载和阐述也称为“历史”。而地方志是记载一定地域范围内自古至今的自然和社会沿革的综合性全书,它通过具体事实来展示一个地方发展的全貌,是一个地方的古今总览,所以我赞成地方志是“地方的全史”或“地方的百科全书”的说法。
  有些方志学者为了说明史与志是不同的东西,曾提出过一些理由。如朱士嘉先生曾谈到过史志的三点区别;一是史纵志横,志先于史;二是国史一般无图,方志一般附图;三是方志一般有褒无贬,国史则有褒有贬。刘光禄先生也系统地提出过地方志有“自己的特性”,以示与史之区别:一是记述范围的区域性;二是内容上的广泛性、资料性和可靠性;三是编纂工作上的连续性;四是笔法上的扬善隐恶。我认为,这一切都不是地方志独有的特点,也是历史书所具有的“性格”。所以“史纵志横”来说,也嫌太笼统。因为地方志的内容虽从总体上看是分门横列的,但在同一门类中也有按历史时序纵叙的。同样,历史书中的内容也多有横列的,如纪传体正史中也是分纪、志、表、传等分别叙述的,至于会要体政书更是分门别类加以记叙的。再说。志先于史,也不尽然,如记载地方人物与事件及文化特点的古代地记,便是古方志书的前身,而方志本身就是由原始状态的史书地记发展而来的一种地方史书。再说国史无图,这固然是古代史书的一般情况,但史书体例也是不断发展的,现代许多史书也多有图文并茂的。所以,我们只能说无图是古代史书的缺点,不能说史书不应有图,附图只是地方志的特权。说方志论述范围有区域性,要求内容广泛,资料丰富可靠,其实这也是编纂地方全史所严格要求的。说地方志编纂工作上有连续性,历代续修地方史的情况也并不少见。说地方志笔法上有褒无贬、扬善隐恶,其实这只是许多地方志的缺点,并非它所应当固有的特点,章学诚提出“志属信史”,就是要求修志本应实事求是,有褒有贬的。
  其实,把方志当作是地理书而非历史书的观点,也不是封建时代的传统看法。因为退一步说,即使方志纯属地理书,从学科分类的大范畴来看,地理学也可包括在历史学之中,《四序全书总目提要》便是把“地理类”归属于“史部”的,如元、明、清三朝的一统志都是完备的以地为纲的史书。
  二、拟目原则问题
  地方志虽然从宏观上说是史学的一个分支,但是从具体的编纂体例方面来看,还是有其自身的特色的。我国编修方志己有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并成为地方志的优良传统。
  纂修方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经世致用”,也就是要为推动现实社会发展服务。旧时代己经过去了,现代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许多变化,无论政治体制、经济结构、文化思想均与古代乃至近代有了很大不同,甚至自然环境也有某些变化。要使方志能继续发挥“经世致用”的作用,新修方志势必要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因时创新,这一点己成为方志学者的共识。新修地方志需要创新的方面很多,方志学者们己经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这里笔者只想谈一下关于新修地方志的拟目原则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创新方志体例的一个最重要的也是最关键的问题。
  新修地方志应如何确定其内容和结构,这问题首先就集中体现在如何设置新方志的纲目上。纲目设置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新志的质量。一部优秀的新方志必须有一个全面而科学的内容结构,否则就难以准确地反映出该地方的真实情况,也就谈不上“经世致用”了。由此可见,方志拟目是何等的重要!
  当代新修地方志应根据什么原则来拟定纲目?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当地的社会结构来拟目。而这就要求我们有科学的世界观和较高的理论水平,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拟出符合实际的修志纲目。由于新志的内容是贯穿古今的,为此,其纲目必须既能记载当代社会的全部情况,又能容纳古代社会的基本情况而不牵强,这就要求我们在拟定新志纲目时,必须做到古今兼顾。而古今的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差别很大,要拟出一个古今适用的修志纲目,是很不容易的。
  笔者认为,社会是由居住在一定地域的人类构成的。要了解某一地区的社会,首先就必须介绍这一地区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也即地理条件,故首设“地理”一章。由于这个自然环境是立体的,所以既要说到天上,又要说到地下,于是“地理”章下又分设了与此内容相关的各节。介绍了人们生活的自然环境之后,接着则应该介绍该地人口自身的状况,故而继设“人口”一章及其下属之相关各节。人们在一定地域活动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与自然的关系和人际关系,它们体现为经济、政治和文化。如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基础,而政治和文化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于是又分设了“政治”、“经济”、“文化”一章来体现整个社会结构。根据社会结构的逻辑程序,本应将“经济”置于“政治”“文化”之前,即经济基础在前,上层建筑在后。因考虑到经济基础虽然决定上层建筑,但当上层建筑一旦产生之后,往往会对经济基础起强烈的反作用,尤其是当代社会的政权机构对人们的生产活动也即经济生活具有指挥和干预的作用,为了便于叙述,使之顺理成章,故将“政治”置于“经济”章之前。因军事是政治的延伸而又有其特殊性,所以又将“军事”一章紧接于“政治”章之后。历史是人创造的,政治、经济、文化活动都是由人来进行的。尤其是知名人物的活动,既具有典型意义,又对社会产生着巨大影响。而上述“政治”、“经济”、“文化”各章中主要是纪事,因受体裁所限,无法插入名人传记,故又另立“人物”一章。最后特设“大事记”一章,其目的有二:一是用编年史体裁列举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中之大事,以综观该地方历史发展之线索及其趋向,起着全志小结的作用;二是补写前面各章中无法插入之史事,以免方志内容之遗漏。又因新修地方志必须略古详今,不能把旧志中的所有史料全部移栽到新志上,故新志末尾设“附录”,著录本地历代所修旧志的总目提要,以供后代读者查找参考。
  这里还有四个涉及新修地方志体例的问题:其一,上述所拟新志各章、节、目,照方志学的说法是“横列”,但节、目中之内容,可自古至今进行直叙,或横直结合地写,按情况所需而定。其二,图、表、照片可按内容插入有关章节,不必集中专列。其三,《新修地方志拟目》(草案)主要适用于省志、县志,也可用于一统志,不能用于专志。在新修某些情况特殊的地方志时,可因地制宜,将此拟目进行删、补或调整变通,不必拘泥。其四,上面所拟方志目录,只能用于记述公元2000年以前的史事,因21世纪将进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整个产业结构乃至社会结构将发生极大变化,“经济”和“文化”两大领域会相互渗透,现今所拟方志目录当不适用。
  三、秉笔直书问题
  秉笔直书,是千百年来我国正直历史学家的优秀传统,是为了对后代人民负责。秉笔直书的实质是要求对历史的记述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而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所用史料应绝对真实可靠。鉴别和校证史料是编写史书必须做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一点是史学界的常识,毋庸再议。我这里要说的所谓秉笔直书问题,一是指必须忠于史实,二是指必须褒贬公正。关于这两点也似乎是每个学者都懂得的普通道理,但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
  忠于史实,也就是说在修志过程中,对于己经收集到并经过考证核实的可靠史料,不应为了某种目的任意加以歪曲乃至篡改。因为只有忠于史实,才能忠于真理。关于这一点,不仅在旧时代很难做得到,即使在当代新修的方志中,仍存在着或大或小的问题。在现代所修的方志中,由于受某些领导人好大喜功思想的指使,或为了维护狭隘的地方利益,修志者也常常在记叙地方史事时,回避缺点错误,任意夸大成绩,以吹捧领导者的英明伟大和本地方的无限美好。这样做,不仅歪曲了事实,颠倒了是非,为后代学者徒增了许多考证史实的麻烦,违背了“志属信史”的原则,而且将对后世产生极坏的影响。为此,新修地方志,应坚持忠于史实的原则,力戒弄虚作假,以免贻害后人。
  褒贬公正,虽与忠于史实相关,然而即使面对确凿可靠的史实,修志者也未必能做到褒贬公正,对地方人事进行恰如其分的评价。能否做到褒贬公正,这与修志者的世界观和政治立场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旧方志中,常常把最高封建统治者称为“圣上”,把广大劳动人民看作愚氓;把维护封建伦理纲常的人称为“君子”,把违反封建秩序的人看作“小人”;或者将屠杀平民的刽子手封为英雄功臣,将农民起义者和革命者一律称为“盗贼”和“匪”等等。这些固然是封建思想,早己受到当代学者的严厉批判。但是,在现代极“左”思潮泛滥时期的某些是非标准也不足取。
  四、人物立传问题
  每个人都有他的一生,地方志既无必要也无可能为他们??立传,而只能选择具有历史典型意义的地方知名人士立传,从一斑以窥全豹。方志为之立传的人物,不能纯以其政治权位的大小高低来选择排列,而应根据社会结构,选取各行各业或各个领域中的代表人物立传。
  关于生人是否立传问题,争论己久,至今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章学诚在《修志十议》中明确指出:“史传之作,例取棺盖论定,不为生人立传。……邑志列传,全用史体,凡现存之人,例不入传。”张之洞在光绪《顺天府志?修志略列》中甚至硬性规定:“生存人姓名、事实、著述不录。”后来虽屡次有人提出生人也可立传,但直到当代方志学者中仍多有主张不为生人立传的。如黄苇先生在《编纂新方志刍议》一文中,就主张以“不为生人立传为好”。刘光禄先生在其《中国方志学概论》一书中,对此问题稍加变通,认为离休干部因己结束其政治活动,己可做出结论,可以立传,“现任官员一律不入志书传记”。其实,刘光禄先生主张己可做出结论的离休干部可以立传,遵循的仍是“棺盖论定”的原则。
  笔者主张地方志必须为生人立传,以便全面反映地方历史和及时保存地方史实。知名人物的一生,少则数十年,多则近百年,如生人不立传,地方志中将隐没多少史实?李泰先生在《方志学》中说:“人物虽未盖棺,亦可暂定,以地方修志,不易轻举,远则百年,近亦数十。此类人物,最易失传。必其己殁,始准开状送馆,则年远事荒,反难稽察。未若其人尚在,易于徇征也。且若人得立传,则其言行,衡以常情,益当粹励,以求有终,不至晚节再变。即不幸再变,他年继志,仍可补书污点,并非己成即补救无法也。”笔者同意李泰先生生人可以立传的主张,但不赞成其“棺盖论定”的观点。人生功过,即使棺盖,也未必就能论定。因为对人生的功过是非的评论,常因论者的立场观点不同而有不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主张地方志必须为生人立传,尤其应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人立传,但只需如实记录其事迹,少加评论,以便保存史料,其功过是非,留待后人再去评说。

  参考资料::
  1、《中国方志学概论》第1章第3节《方志的性质》,中国展望出版社1983年6月出版。
  2、《方志论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11月出版。
  作者:周训安
  通讯地址:云南省永善县志办
  邮编:657300
  联系电话:13038634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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