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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风化雨润志苑 作者:叶长青 发布时间:2026-06-27 22:03:37 来源:作者投稿 浏览次数:1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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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地方志工作条例》有感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颁布后,我怀着激动的心情,认真研读了很多遍,这份精彩的文件着实让我心潮澎湃,思绪久久难以平静。作为方志人,多年的祈盼变为现实,霎时觉得有使不完的劲、说不了的话……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秉承两千多年的优秀文化传统,从先秦时代到汉唐盛世,从明清时期到中华民国,历朝屡代都作为一项永不尽竭的事业绵延相续。特别是新中国编修地方志,经过第一轮修志20多年的苦苦探索和经验总结,终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到法制化轨道,这无疑是方志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社会主义新方志是具有地域特色的“一方之全史”、“一方之综览”,是在“党委领导、政府主持”格局下编纂的“官书”,其权威性非一般书籍所企及。尤其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条件下,地方志可以帮助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人士认识本地的历史与现状,有利于决策者借古鉴今,明长认短,服务当代,开拓未来。我捧读《条例》之后,深感其阐幽发微,缀连成篇,集中体现了依法修志的科学发展观。现结合工作实践谈几点认识,以求教于修志同仁,有悖之处,诚请赐教。 一、提高了地方志工作的社会地位 《条例》第一条首先站在历史和现实的高度上,对修志的重要意义作了精僻准确的定位,即以“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修志,以“充分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用志。我理解为这就是整个《条例》的中心思想,字里行间科学地蕴涵了地方志是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要组成部分;地方志工作是我党全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志事业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条例》中的高度定位,为修志工作赢得了一片蓝天,改变了长期位居冷门的局面。因为修志不是自然科学,不能惊世骇名,不象经济工作那样轰轰烈烈,红红火火,有立竿见影、空谷传响之效,之所以往往容易被社会忽视或遗弃。《条例》还强调了政府地方志机构的职能和职责,在第五条中明确规定“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并履行其相应职责,接着又在第八条中指出“其它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地方志和综合年鉴,进一步加强了地方志这部“官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编修地方志涉及到一方的社会百科和各行各业,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更何况有其独特的体例、方法和编审程序。只有严格管理和高度统一,才能使方志事业有成,减少随意性,确保质量,长期延续,从而不断提高地方志工作机构的社会地位。第十条是关于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的专条,中国地方志成为世界上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典籍,就因为做到了代代相续,绵延不断,系统保存了珍贵的地方史料。长效机制的建立,正是注重了地方志永不断章的连续性特点,克服了长期以来走走停停、坎坎坷坷的窘境,以此达到积累资料、稳定队伍的目的。第十一条又为地方志工作征集资料拓宽了途经,“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它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这项权利的赋予,也可以说是解放了修志工作一大部分生产力。众所周知,编纂志书程序之多,环节之繁都是别的书籍不能比拟的,往往由于人员少、条件差,加之吃闭门羹、坐冷板凳,光在资料征集方面就要花去很大的精力和更多的时间。除此之外,《条例》还在若干条款中根据方志工作的特殊性,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地方志工作持续、健康、有序进行提供了严格的法律依据。 二、强调了新修方志的质量要求 地方志具有“资政、存史、教化”的功能,这就必须达到观点正确、资料翔实、文采洋溢的质量标准。《条例》第三条将志书、年鉴均定性、定名为“资料性文献”,这不仅提高了志书的地位,也对修志人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紧接着在第四条中明确指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又为修志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和经费保证。地方志本属“官”修之书,且年年编辑(年鉴),代代续修(方志),只有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解决经费问题,才能完成这样重要而庞大的系统文化建设工程。因为志书系地方志百科全书,涉及部门多、行业杂,任何一级政府、一个部门、一个单位的疏忽都会使整部志书受到影响,整体进度延缓推迟。《条例》第三条规定:“编纂地方志应当做到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这就从法制的角度强调,修志不能“闭门造车”或“削足适履”,也不能固执已见或随波逐流,一格一式、一字一句都要切合实际,注重“文献”的形象。由此启迪,我认为在第二轮修志中要突出新时代方志的特点。首先要政治质量上乘,所谓志书的政治质量,就是讲的所修出的志书要反映先进的政治观念、鲜明的政治观点,反映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人民群众的利益,还要反映出社会主义荣辱观。其次是地方特点突出,地方特色不同,发展的思路、方法以及所采取的措施也不同,新方志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地方发展的特点,全方位记载地方政治、经济、文化等在新时期发展变化的过程,为后人留下保贵的资料。《条例》第九条要求“专家学者参加”、“专兼职相结合”及“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还有第十五、十七条规定的个人享受权利和第十九、二十条规定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等条款,重点强调了修志工作的以人为本和修志人员的以德修志。人才是修志工作关键的关键,能否编出上乘的志书,就看有没有高素质的修志队伍。修志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又是一项清苦、辛苦、艰苦的工作,需要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需要各部门的协同努力,更需要具有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团结协作、勇于奉献、淡泊明志的修志工作者。历代著名的史学家都强调编史修志者必须具备史德、史识、史学、史才,《条例》也同样涵盖了这些内容,史德就是指修志人开阔的思想境界和端正的道德品行。古人讲究“宁为兰摧玉折,不作瓦砾长存”的态度“秉笔直书”,今天我们编纂新方志更应当做到“存实求真”、“客观全面”。史识就是政治观点,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只有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才能修出政治质量合格的志书。史学就是历史方面的学问和知识,也就是《条例》中强调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史才是指编史修志的文字能力和技巧,只有文、史并茂的志书,才能不胫而走,争相传诵。作为新时期的修志工作者,我认为更要有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绝不能让我们民族的奋斗史和我们党的革命、建设史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中断。要学而为公,学而为国家、社会,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整个人类文化做出贡献,这样才算是尽了自己的历史职责。 三、明确了科学用志的新理念 “经世致用”是历代修志者秉承的一条基本原则。修志是基础,用志是目的,《条例》在第一条中就指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的新理念。这就要求修志工作者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围绕“修志为用”展开种种案头实践和社会实践,不能再以简单的扩大发行、“按本索需”去普及,要让志书走下“圣坛”,面向社会为现实服务。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重新确立科学的用志理念,才能使地方志这一传统文化跟上时代发展的节拍,让“资政、存史、教化”的功能永远闪烁耀眼光彩。第十六条是对地方志如何服务社会的专门阐述,这一言以蔽之就是创新服务方式。也就是说只有把志书中的资料用不同形式转化出来,才能深入社会,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才能发挥它的作用为社会创造财富。由此我认为对志书的转化,不能是原封不动地“易位”或简单压缩,而是要进行艰苦的创新,把志书资料重新整理、归纳、概括、升华、改换体裁,以人们喜闻乐见的形式走向社会,深入大众之中。《条例》还在第十条中提到“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规定,这就要求方志工作者不能只埋头修志,搞一本书主义,而要把修志与用志有机结合起来,紧扣时代脉搏,立足于社会的需要、人民的需要,生产“短、平、快”的产品。因为方志文化不是封闭、僵化、保守的文化,而是具有中华传统文化先进性的文化,与社会各方面有极强的亲和性、融合性和可开发性,有非常广阔的运用领域。惟其如此,方志工作者要有全新的开放意识和强烈的市场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从相对封闭的修志环境中走出,使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方志人、认识地方志,从而得到全社会的重视与支持。 春风化雨润志苑,修志之人志更坚。我坚信有党和政府的关怀支持,有《条例》赋予的权利,方志界又将迎来一个繁花绽放的新时代,会有更多的精品和佳作传承文明,服务社会。(彭阳县史志办公室) 共 1 页 当前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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