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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到的兔子与物权 作者:杨过 发布时间:2005-09-27 12:28:06 来源:古风论坛 浏览次数:1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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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时期慎到写了本书叫《慎子》,里边的《逸文》一篇说了这样一件事:“一兔走街,百人追之,贪人具存,人莫之非者,以兔为未定分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后汉书.袁绍传注》,《意林》、《御览》九百七并节引。《吕氏春秋?慎势篇》引慎子云:“今一兔走,百人逐一,非一兔足为百人分,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顾,非不欲兔也,分已定已。分已后,人虽鄙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矣。”) 用现在的话就是说:一只兔子在大街上跑,很多人去捕获它,即使有贪得无厌的人混在里面,人们不会去责怪他们,这是因为兔子还没有确定归谁所有的原因。集市兔子成堆,过往的人们却看也不看一眼,这并不是说他们不想得到那些兔子,而是因为那些兔子有了归属后,即使品德低下的人也不敢去争抢它。 慎子认为“定分”可以解决人争与不争的问题,用现在的语汇就是说,先对兔子确立一个所有权----归谁所有。确立了所有权后,“人虽鄙不争”。而这个所有权就是一个权利,而这个权利是怎么来的呢?很明显就是法律的规定。而法律是怎么来的呢?这个就很有争议了,慎子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逸文》,见《绎史》)。在当时能提出这个观点是难能可贵的。西方的人就认为在法律未有之前人就有了权利,为甚么?因为有一种法叫自然法,它是根据人的理性和自然正义。有一句话叫做:“人的理性为自然立法。”还有一句话是:“人权天赋”。 那么我们转过来看看这个权利的客体----兔子。我们不禁要问,为甚么这只兔子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除了兔子一类的物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吗? 首先由于“定分”,致使兔主拥有了对它的所有权。社会生活关系千万种,其中有一种叫法律关系。而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又有多种形式,其中有一种叫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之所属为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之所附为权利客体。而主体之间,即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内容为权利义务。而这种联系何始何终,有何效果?这就是权利义务的变动及其变动的原因。由此可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变动、原因。 然后我们看看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种类,各国民法典仅规定私权的最重要的客体----物。那么是不是说只有像兔子这样的有体物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呢?不是的,举个例子说土地的空中----空间物权。 那么物权是不是只有所用权一种呢?也不是的。民法承认以下的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自驺衍与齐之稷下先生,如淳于髡、慎到……。”又张守节《史记正义》:“慎到,赵人,战国时处士。”可见慎子为稷下学士,那么慎学士把他的部分土地租给别人,就创设了用益物权。(估计他没孟尝君那么精明)如果慎子欠了别人的钱,没现金还,只好将土地供作债权的担保,即将所有权中支佩交换价值的权能让予他人,由他人支配交换价值。这就创设了担保物权。只是慎子还没那么落魄。 不如到阿拉伯一看:伊斯兰穆罕默德第2290段圣训就是论借贷和债务等方面可以人或它物来作担保。(《布哈里圣寻实录全集》第二部),《古兰经》:“如果你们在旅行中(借贷),而且没有代书的人,那末,可交出抵押物。“(2:283) 其实,对于物权的认识,在几个文明古国很早之前的贤人早有探究。 中国物权法相信很快就出台,今天忽然想起慎子的那只兔子,真是对他敬服,更为在我国那么早就有物权的认识而欣然。 共 1 页 当前第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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